周信律师亲办案例
故意杀人碎尸案辩护词
来源:周信律师
发布时间:2013-07-16
浏览量:1464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由杨周信律师受被告人司某之委托,北京市京翰律师事务所指派,担任被告人司某的辩护人出庭辩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的材料或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法律赋予辩护人的职责,经过多次的阅卷和开庭审理前共四次的会见被告人了解情况,现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 被告人的到案过程符合刑法关于“自首”的规定,应当按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符合关于主动投案的认定:《案卷》第3卷第132页,某县某派出所出具的《工作说明》中写道,“201212191030分许,我所接李某(女,45岁,现住:某县某镇)来所报警称:其姐姐李某某(女,50岁,现住7号楼3单元302)走失,且在其家楼道内发现疑似血迹。我所民警立即赶往李某某的家中”。民警找到司某向其了解其妻子的具体去向,进行盘问和教育。在这个时候,司某就主动承认了犯罪行为。

根据最高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关于“自动投案”的具体认定中规定,罪行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被告人符合关于如实供述的认定:从《案卷》第一卷被告人口供部分显示,被告人对所实施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同时,被告人也如实供述自己的姓名、年龄、职业、地址、前科等情况,符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具体要求。

因此,被告人符合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的自首情节,应该依照法律规定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 被告人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

首先,《案卷》第3卷第14页,某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出具的《到案经过》中讲,被告人“在到案过程中无拒捕反抗、逃跑、自杀等行为”。

在认罪态度方面,侦查机关从20121220日至2013220日期间,前后共讯问被告人七次,被告人所供述的事实是基本一致的。例如在《案卷》第1卷第31页,侦查人员讯问“你对此事有什么认识?”,被告人明确回答:“我认罪伏法,我希望政府给我一个悔过自新的机会,让我重新做人,积极配合民警对我的讯问,主动坦白我的罪行”。

三、 被告人日常表现良好,没有犯罪前科

被告人是大学文化,中国共产党党员,干部。在案卷第四卷中,有同事多人对其评价比较一致,表明其平时为人老实,做事规矩。

例如:被告人所在业务部对被告人人品评价为“比较老实”,对被告人工作表现评价为“他干活一直很勤恳,没有异常表现,都是正常上下班。”被告人领导对被告人评价为“中规中矩”,工作上“没有异常表现,一直很平稳”。而且在日常言语中,“没有听他说过过激的言论”。

被告人亦没有任何犯罪前科。《案卷》第1卷第77页,《网上对比工作记录》“犯罪嫌疑人:司某,身份证号,经我所民警对该人进行网上在逃对比,该人不是在逃人员,特此记录”。

因此,我们只想说明,这次是个大家都意想不到的事件,被告人就是在过分激动和向对方进行恐吓中的失手造成这样的结果。

四、 犯罪行为系激情犯罪,并且发生在家庭内部,社会危害较小,应当慎用死刑

在最高院《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明确规定对于因婚姻家庭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应当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有所区别。

被告人和受害人“从上中专时谈的朋友” (《案卷》第1卷第34页)。于1986320日登记结婚(案卷第4卷第18页,《工作说明》),当时被告人和被害人均为23周岁。被告人与被害人于2004322日登记离婚,这时婚姻关系维持了18年。 “他们离婚后分开了有半年左右,后来又住了一起到案发时” (《案卷》第4卷第17页,他们的儿子事发后回忆)。因此,被告人和被害人共同生活在一起的时间累计24年。

24年的时间,对于人的一生来说,是既漫长又好像一转眼就过来了。在这24年里,他们共同筑起了一个幸福的家庭,妻子当上支行行长。丈夫也在银行工作,享受正科级待遇。儿子已经长大成人,工作优秀。

这一切必然少不了生活中的拼搏和各种艰难,家庭在风风雨雨中一路走过来。尤其是被害人,从一名普通女职员成长为支行行长,一定是付出了多过于男同志数倍的努力,并主动地承担了事业上的各种压力。这些她在外面只能忍受。但是回到家里,她一方面需要照顾,而且比较挑剔,又一方面,因为多年的老夫老妻,她可能严重忽视了对夫妻之间人格的尊重和相互礼让。例如证据中有这方面的显示《案卷》第4卷第52页,被害人的同事证明“李某某在家里比较强势,可能各方面都管着司某”。《案卷》第4卷第85页,被害人同事证明“两个人的脾气都比较大,平时经常吵架”。

当生活中的琐事不能得到有效的沟通解决,并长期用谩骂和殴打的方式对待被告人,使得被告人感到人格受到侮辱。日积月累的家庭矛盾,导致了,在20121219日晚被害人因嫌弃被告人做的饭不好、强迫被告人洗碗、辱骂被告人并以被告人挣钱少为由不让被告人吸烟、谩骂等一系列行为彻底激怒被告人,被告人一时失去理智,顺手拿起厨房菜刀威胁、恐吓对方,希望以此简单粗暴的方式吓住对方,让对方服软。当发现对方不服,被告人就一步一步失去理智,去伤害对方了。

在某县某镇室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京公(密)勘2012K1102280*************110019)中,第14页“单元门外靠东墙倚靠一把铁锨(已提取)”,铁锨未被隐藏。从被害人家中到单元门,勘验检查提取痕迹、物品共计66处,银白色“尼桑”牌汽车上提取3处,一层102室北侧两个垃圾箱中南侧垃圾箱中提取3处。如此多的遗留痕迹和被告人第二天对其他人的失态等方面都说明被告人当时失去理智,完全超出他的控制。导致了被告人第二天处理现场时慌乱无措。

各种证据结合起来,证明被告人为激情犯罪,而且是家庭内部矛盾所致,受害人自身对激化矛盾也应负有一定的责任。

五、 犯罪故意由最初伤害的故意,而逐步转变为对被害人的死亡结果的放任,属于间接故意的杀人行为

《案卷》第1卷第40页,“当时我抽烟,她骂我,再加上吃饭过程中她对我百般挑剔,这几年的怨气全出来了,就想教训教训她,让她知道我是个男人,当时拿菜刀的目的就是想教训教训她,吓唬吓唬她,如果她服软我就达到目的了。”“我记得都是用刀背砸的”“我砸完第一下之后,看她还是不服气,眼睛瞪着我,当时我根本控制不了自己了,多年的怨气一涌而上,就又连续用刀背砸她,根本就不考虑后果了”。

北京市某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尸体检验鉴定书》(京密公司鉴(病理)字【2012】第151号)结论中显示:“李某某系被他人用钝器类(如刀背类)打击头部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证明被告人上述关于使用刀背打击的供述。

六、 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被害人目前在世的唯一近亲属,是她的儿子司某。司某已经书面表示了对被告人的谅解,希望留住父亲。

七、 刑事司法精神和死刑慎用原则

随着20112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明确废止了13种非暴力犯罪的死刑,我国在死刑改革上又迈进了重大一步。“慎用死刑”已经是我国当下的理性选择,成为人权与法治进步的重要标志。对于本案被告人,一贯表现良好、生活矛盾累积导致激情杀人、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悔罪争取宽大处理这样的情况,罪不致死,应该在量刑方面和主观恶性大并有预谋的故意杀人行为相区别。

八、 司法人文关怀

对于被告人和被害人唯一的孩子,司某是本案的受害人,也是被害人生命中最爱的人。我们认为,被害人应该不愿意看到他的儿子再一次受到伤害,失去另一位双亲。司某在失去母亲的残酷现实面前,也没有放弃这个已经残破的家庭,而是在对被告人进行关怀和帮助。

司法审判不是以暴制暴,而是为社会刮骨疗毒,惩恶扬善,保护住社会的正义和善良。我们法庭,能够让被告人重新做人,尽可能减少本案对受害人的再一次伤害。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司某,虽然对犯罪行为供认不讳,但应该考虑上述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其他因素。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三十六条 在对被告人作出有罪认定后,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的量刑事实,除审查法定情节外,还应审查以下影响量刑的情节: ()案件起因; ()被害人有无过错及过错程度,是否对矛盾激化负有责任及责任大小; ()被告人的近亲属是否协助抓获被告人;()被告人平时表现及有无悔罪态度; ()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赔偿情况,被告人是否取得被害人或者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其他影响量刑的情节。 既有从轻、减轻处罚等情节,又有从重处罚等情节的,应当依法综合相关情节予以考虑。 不能排除被告人具有从轻、减轻处罚等量刑情节的,判处死刑应当特别慎重。

因此建议法庭判处被告人无期徒刑。

以上辩护意见,提请合议庭在合议时予以考虑。

北京市京翰律师事务所:周信律师

年  月  日

后记:本案经律师多方努力,争取检察官法官的意见,及被害家属的谅解,辩护成功,被告被处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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