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状
原告:王某,女1987年3月21日出生,北京市海淀区某小区花园路四里15号3001室, 身份证号码
被告:李某,男,1983年4月1日出生,同上,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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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离婚后财产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132万元的共有房屋、车辆分割补偿款。
2.判令被告给付自2011年2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日的132万元共有房屋、车辆分割款的延迟支付利息。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曾是夫妻关系,两人于2008年10月17日登记结婚,婚后2009年12月20日生育一子,婚姻存续期间,2010年初,共同购买北京市海淀区花园路四里15号3001室,房产登记于王某名下,并由李某为共有权人,共有份额为50%。后因被告有第三者介入,原告无奈之下,同意与被告离婚。
原被告于2011年12月3日在北京市海淀区登记离婚, 离婚时签订协议书,约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付每月2500元的抚养费。共有的房产归被告所有,由被告分3年给付原告132万元;分别于离婚协议签订后给原告32万元;离婚后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的11月30日前被告给予付原告30万元,第四年的12月3日前被告给付原告10万元。
直至目前,被告没能按离婚时的约定适时全面的履行协议内容。原告及其子也只能租住住房,原、被告共有房屋一直由被告夫妻及其继子女居住,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132万元的共同房屋分割款。
另,双方婚姻存续期间的共有车辆因在离婚时未作分割,现请求法庭一并分割。以上主张同时要求被告承担原告的利息损失。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王某
代理律师:北京市京翰律师事务所
二〇一三年一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