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 理 词
尊敬的仲裁员:
依照法律规定,受本案答辩人的委托和京翰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我担任答辩人的代理人,参与本案的仲裁活动。
开庭前,我听取了答辩人的陈述,进行了相关的调查取证,现结合本案的事实及相关的法律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仲裁庭予以采纳:
一、答辩人辞退申请人既有事实上的根据又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没有理由要求经济补偿。
1、事实上:申请人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没有按照岗位职责履行自己的义务,有未尽职责的严重过失行为。2010年3月27日申请人值班后未将《值班记录》交回,也未及时汇报记录丢失的真实情况,导致次日值班人员不能正常值班,给公司造成相应损失;且三月份的相关值班资料无法找回,记录中断给以后工作带来严重影响。2010年3月31日申请人未能落实海军总医院军务科助理霍大超下达的工作任务,致使院长不能按预定时间和地点进入医疗大楼,严重影响正常工作开展,引起院方两次重大投诉,要求项目部上报书面材料及对此事的处理意见,给我公司与海军总院的合作关系造成严重损害和公司形象的重大影响。
2、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影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综合以上两点,申请人的两次失职行为严重违反了答辩人的公司规章制度,使答辩人的无形财产、有形财产遭受重大损害,答辩人解除和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是法律上应有之权利,并无不妥,申请人要求经济补偿没有依据。
二、加班费问题,答辩人已经支付了相应的加班费,根本不存在还要另行支付加班费的可能,因此申请人这项请求是无理要求。
三、关于申请人的保险问题,答辩人几次下达《关于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相关事项的通知》,但申请人一直未提交相关材料,经答辩人多次催促后申请人终未提交,使其保险未能及时缴纳。可见,申请人的保险未及时缴纳是申请人自己的过失造成的,答辩人已履行相应职责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综上所述,答辩人无任何应被追究的法律责任,反而是申请人在职期间违反规章制度严重损害答辩人的利益,答辩人对申请人的失职行为给公司造成的损害和不利影响,保留追究的权利。答辩人作为一大型民营企业,多年立足社会,为社会服务,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无任何违纪违规记录,恳请劳动仲裁委依法裁决,切实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仲裁委员会
代理人:周信律师
年 月 日